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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公开前女同事隐私视频,向对方索要财物,男子被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5 14:39:00    

三年前与女同事发生关系后,男子吴某某以持有隐私视频相威胁,向对方索要现金和香烟。近日,青海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介绍,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曾系同事关系,两人在2022年发生过性行为,后吴某某离开格尔木市前往外地打工。却不想三年之后,吴某某心生贪念。2025年3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二手车车贩的身份联系白某某,以公开车内行车记录仪拍摄的隐私视频相威胁,向白某某索要财物。

2025年3月9日,被害人白某某按照吴某某要求,准备了现金人民币30000元及四条价值2540元的香烟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最终,在白某某交付财物时,吴某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依法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主动预交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 图据格尔木法院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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