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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出新规强化网络食安监管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4 14:16:00    

本报讯 日前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细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入网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落细,防范网络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发布并征求意见。

  当前,随着移动互联网广泛普及、物流配送体系不断完善,网络食品交易迅猛发展,网购食品已成为食品消费常态,网络食品安全状况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关切问题。“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的落实程度直接决定了网络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平台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履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一系列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提出要明确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治理要求,加强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监管。尤其是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食品安全岗位职责,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机制,为生产经营企业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供了实现路径。同时,要求企业应当参照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已有相关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平台企业及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责任的管理人员不够明确、相关责任要求不够细化等问题,尤其是平台企业如何参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落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结合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系统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23条,从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机制运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多维度强化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是指为网络食品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食品信息发布、食品浏览、交易撮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平台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食品销售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括符合上述含义内容的网络直播平台、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社区团购平台、小程序等。入网食品销售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自建网站、小程序及其他网络服务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在规定适用范围内。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责任划分和人员设置要求,包括平台企业与其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以及入网食品销售企业等责任划分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和能力要求。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的管理,明确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在平台公示其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信息,督促其按照统一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

  平台企业应当与入网食品销售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平台企业开展食品销售自营业务的,还应当履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包括平台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网络食品交易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人员岗位职责,包括平台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屏蔽、下架、删除食品信息或链接,停止相关网络食品销售活动等否决建议。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运行机制,包括平台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制度机制和具体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指出,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平台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在平台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平台企业如果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杨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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